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代持股人是否有权转让隐名股东的股份,主要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代持股人有权转让,那么他就可以转让。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代持股人不具有转让的权利。这是因为代持股份涉及到的是公司股权的归属问题,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导读:股权代持人的风险有: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显名股东恶意侵害权益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风险、显名股强制执行的风险等,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一) 股权代持协议 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四)显名股东的 债权人 针对显名股东股权 强制执行 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