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电子商务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天。支付可以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提前提示,但建议在提示付款期间自票据到期之日起10天内再次提示付款,以确保提示付款的连续性。
2、实质性拒付应视为出票人或承兑人拒付,持票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示支付,构成实质性拒付的,可以追偿。
3、持票人应当在票据被拒付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向出票人提交到期票据.背书人.承兑人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追索;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并取得票据权的,应当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内在电子商务汇票系统中追索。
4、票据超过追索时效,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追偿,要求返还票据利益。
6个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的诉讼时效并不是3年,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而追索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6个月。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1、电子汇票逾期后,首先判断逾期的时间长短,票据到期后十日内发起的付款为正常的提示付款;
2、如果票据到期已超过10日,则只能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在逾期日期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下,持票人一般都可以获得付款;
3、当持票人向承兑行发起逾期提示付款指令时,需要给出合理的书面说明,承兑行在审核之后,会给予兑付;
4、如果承兑行拒绝付款,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拒绝付款后的六个月内,票据仍是有效的;
5、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